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
權力不對等下的性騷擾
雖然情境不再,可當我回想起,就是一整個不舒服。
幾天前,跟朋友提及,阿尼說我需要一段時間平復,我理性地說著「我很平靜」;與嵐的對話,過年時跟家人訴說的激動畫面瞬間再現。土匪哥竟說有可能是ㄧ個人B2P,讓人覺得我很男性化,見我翻白眼(這是兩碼子事,即便我男性化特質明顯,也不代表對方有權利如此作為),隨即補充還算人性「你可以提告,避免你的○○們再受害」的陳述。
同性別加上權力不對等的關係,當時敏感到不對勁,可是說不出這個不對勁到底是什麼,加上自己當時的軟弱(朋友說我就別再苛責自己了,大大提醒了我),過程裡活像一隻束手就擒的待宰羔羊。
搜尋了『權力不對等』、『侵犯』等相關詞,找到了性騷擾的相關資料。
一、定義:
依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(二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益之條件者。
※常見的迷思與澄清,你一定要知道!
1.【她/ 他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,所以不能算是性騷擾?】
→ 當然不是!
性騷擾經常是發生在加害人認為有機可乘、受害者卻毫無防範的情形之下,以致被害人可能措手不及去反應。或者有可能在加害人混淆視聽地將自己的行為包裝在關愛之下時,被害人即使感覺不舒服,仍然可能會因而懷疑自己的判斷;更何況如果是在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況中,那麼弱勢的一方即使感覺受到侵犯,也很難直接作出拒絕或反抗。(其中的這一段粗體陳述,貼近我當時的狀態)
2.有沒有「同性之間」的性騷擾?→ 有!
例如,對所謂「陰柔氣質」男生或是「陽剛氣質」女生的騷擾,我們可能會直覺地去問「他是不是同性戀?」,不管他是不是同性戀,都不是造成性騷擾發生的理由!無論什麼樣的性別特質與性傾向,都是值得被尊重的個人生命樣貌呈現與選擇。
3.加害人都是少數病態的人? → 不盡然如此!
性騷擾經常是不平等權力關係之下的產物。很多時候,加害人可能是受害人所熟識,甚至信任的朋友或長輩。而誤以為加害人都會把「不懷好意」寫在臉上的迷思,也可能造成某些被害人在遭到騷擾時,無法當下明確地判斷與拒絕,只因為加害人不如一般想像中的「壞人」。
我,真的需要一段時間平復。
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參考連結http://people.kscg.gov.tw/98sin/98sin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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